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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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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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 |
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审查时需要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规定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卫生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2 |
肉品品质检验员证(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 |
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审查时需要提供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款规定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3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 |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规定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农业农村局 |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4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 |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款规定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
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者 |
2020年6月30日前 |
5 |
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
农业农村局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
2020年6月30日前 |
6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四款规定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房管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7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提交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五款规定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品种权人 |
2020年6月30日前 |
8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六款规定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委托种子生产企业 |
2020年6月30日前 |
9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七款规定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2020年6月30日前 |
10 |
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证明材料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