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并于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之间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自评推荐和我市评查小组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自评推荐工作,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基础标准评查表》《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标准评分表》(附件1、2)严格自评,择优推荐不超过3卷案情相对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卷,其中不能有同一执法种类的案卷。
市局将组织业务骨干集中评选优秀案卷,对被评为市优秀案卷的予以通报,同时推荐部分优秀案卷参加省农业农村厅优秀案卷评查活动。
三、时间安排
市集中评查活动安排在2023年9月25日。
(一)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自评,推荐参评案卷,于9月21日前将推荐参评的案卷复印件送或邮寄至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扫描件发送至市支队邮箱: ynzf4202110@126.com。
(二)9月25日上午9点在市农业农村局416会议室集中进行评查,9月26日公布评查结果,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参加人员
此次评查成员为刘爽蟾、符少钦、何耀辉、臧亮、郭松江、郑新强、徐东华、郭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积极组织,认真推荐,无特殊情况,不得放弃参评。评查范围应包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各领域。
(二)积极开展自评。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门研讨、多方论证等形式,层层开展自评工作,把真正优秀的案卷遴选出来。组织执法经验丰富,文字水平较高的同志撰写“案卷自评材料”,确保案情摘要提炼准确、指导意义到点到位。
(三)禁止弄虚作假。凡报送的案卷,应当是原始案卷的复制卷,纸质卷装订需与原件保持一致,严禁对案卷内容进行修补、替换、再加工或改造。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
联系人:郭莹,联系电话:0737-4222126
附件: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基础标准评查表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标准评分表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基础标准评查表
案卷编号: 案卷名称: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问题 |
综合评定 (不合格) |
(一)主体 |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3.处罚的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等主要过程是否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4.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无误。 |
|
|
(二)事实与证据 |
1.主要违法事实与情节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 2.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主要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一致; 3.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或以非法手段取得。 |
|
|
(三)适用法律 |
1.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新旧法交替时,是否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是否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罚决定; 3.是否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或者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的案件,是否仍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四)程序 |
1.是否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案件,是否先审查、后决定;先告知、后处罚;先处罚、后执行; 2.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意见的执法人员是否为两人及以上; 3.作出处罚决定前是否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时是否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调查核实,注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或者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4.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依法按时组织听证;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通过法制审核; 6.案情复杂、申请听证等重大案件是否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7.责令改正前置的是否没有责令改正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问题。 |
|
|
(五)决定 |
1.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是否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否与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一致; 3.当事人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的案件,是否仅对其中部分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决定对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等认定和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错误; 5.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而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6.案件是否在追责时效内,是否存在超过法定追责时效,仍然给予了行政处罚的情形; 7.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是否存在未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的情形。 |
|
|
评查人签名:
注: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附件2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标准评分表
案卷编号: 案卷名称:
评查项目 |
评查 项目 |
评查内容及扣分项目 |
扣分内容及理由 |
扣分 |
|
一、 立案程序 |
(一)立案审批表(5分) |
1 |
对违法行为线索是否及时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是否存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自发现线索或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未决定是否立案的;立案期限延长,是否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是否有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5分) |
|
|
2 |
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是否准确完整。(1分) |
|
|
||
3 |
案件名称、案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是否记载准确。(每项1分) |
|
|
||
4 |
是否载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否记载准确。(1分) |
|
|
||
5 |
执法人员的经办人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和日期。(每项1分) |
|
|
||
6 |
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有签名和日期。(每项1分) |
|
|
||
二、 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程序 |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分) |
7 |
是否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见证人)基本情况。(每项1分) |
|
|
8 |
检查(勘验)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等方式确认的,是否在笔录中注明,并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1分) |
|
|
||
9 |
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笔录是否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包装形式、规格、数量、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当事人的活动状况、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做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每项2分) |
|
|
||
10 |
是否有当事人(见证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日期;笔录改动之处是否有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等方式确认。(每项1分) |
|
|
||
11 |
笔录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是否进行技术处理,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等方式确认。(1分) |
|
|
||
12 |
是否有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分) |
|
|
||
(三)询问笔录(6分) |
13 |
是否载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每项1分) |
|
|
|
14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并正确告知被询问人执法依据及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每项2分) |
|
|
||
15 |
是否规范询问,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且一问一答。(1分)是否存在使用诱导性问话而导致询问内容无法采信的情况(如该笔录为主要证据,则属于基础性问题)。(2分) |
|
|
||
16 |
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逐页的签名或捺手印、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每项1分) |
|
|
||
17 |
笔录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是否进行技术处理,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等方式确认。(1分) |
|
|
||
18 |
是否有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逐页的签名和日期。(1分) |
|
|
||
19 |
询问笔录最后一页是否有被询问人签署的确认意见。(1分) |
|
|
||
(四)证据文书(5分) |
20 |
提取的证据是否经当事人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名;复制件或影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每项1分) |
|
|
|
21 |
证据制作和提取是否规范,是否注明提取来源、提取方法、提取时间和地点、提取人、证明对象(照片内容)等情况。(每项1分) |
|
|
||
22 |
提取的书证或电子数据证据是否清晰、完整、准确。(2分) |
|
|
||
(五)抽样取证(2分) |
23 |
抽样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2分) |
|
|
|
24 |
抽样取证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对当事人情况、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是否正确记载。(1分) |
|
|
||
25 |
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复检权。抽样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2分) |
|
|
||
26 |
抽样凭证及检测结果送达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分) |
|
|
||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5分) |
27 |
是否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制作并送达通知(决定)书;是否出具财物清单。(5分) |
|
|
|
28 |
审批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案由、依据、证据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保存方式、时间、地点、期限等,记载是否准确;审批意见是否具体明确。(每项1分) |
|
|
||
29 |
通知(决定)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案由、涉案物品保存方式和保存地点是否记载正确。(每项2分) |
|
|
||
30 |
财物清单对项目记载是否完全、准确,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日期和确认意见,是否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注明情况。(每项2分) |
|
|
||
31 |
处理(解除)通知(决定)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处理方式等是否记载正确。(每项2分) |
|
|
||
32 |
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制作现场笔录(2分),现场笔录是否记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过程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每项1分) |
|
|
||
33 |
先行证据保存的证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是否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解除)通知(决定)书;是否送达处理(解除)通知(决定)书。(5分) |
|
|
||
(七)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论证(5分) |
34 |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进行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是否有书面的委托书。(2分) |
|
|
|
35 |
委托的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资质、资格。(2分) |
|
|
||
36 |
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评估、论证意见等是否有相应人员,机构签字或者盖章。(2分) |
|
|
||
37 |
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评估、论证意见是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复检权的,是否依法告知。(2分) |
|
|
||
38 |
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评估、论证意见等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仍然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2分) |
|
|
||
39 |
如以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评估、论证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则因上述瑕疵导致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评估、论证意见无效的,属于基础性问题。 |
|
|
||
三、告知和听证程序 |
(八)案件处理意见(10分) |
40 |
案件名称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是否准确,案件名称是否有“涉嫌”二字和“案”字。(每项1分) |
|
|
41 |
调查过程与违法事实是否记载清晰。(2分) |
|
|
||
42 |
对证据是否予以列举;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是否予以阐述。(2分) |
|
|
||
43 |
处罚和裁量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到条款项目。(每项1分) |
|
|
||
44 |
是否对依据选择说明理由。(2分) |
|
|
||
45 |
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是否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5分) |
|
|
||
46 |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的数额(量)是否俱全、明确。(2分) |
|
|
||
47 |
承办人的意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签名和准确日期;应当移送司法或其他机关的,是否移送。(每项2分) |
|
|
||
48 |
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意见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实行承办、审核与批准相分离制度。(每项扣2分) |
|
|
||
(九)行政处罚告知(5分) |
49 |
当事人情况是否有记载并记载准确。(1分) |
|
|
|
50 |
是否对证据予以列举或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2分) |
|
|
||
51 |
是否准确告知初步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法律依据、理由等。(每项2分) |
|
|
||
52 |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到条款项目、告之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每一处扣1分) |
|
|
||
53 |
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有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印章、日期。(5分) |
|
|
||
(十)陈述申辩(2分) |
54 |
除当事人书面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外,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制作笔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是否有书面记录或材料;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有复核记录或采纳情况说明。(2分) |
|
|
|
55 |
陈述申辩笔录是否有当事人逐页签字、日期,最后一页是否有当事人确认意见。(每项1分) |
|
|
||
56 |
是否有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分) |
|
|
||
(十一)听证文书(3分) |
57 |
听证通知书是否准确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每项1分);未制作听证通知书的,或告知当事人准备听证时间不足7个工作日的,本项不计分。 |
|
|
|
58 |
听证笔录是否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案件名称、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基本信息;是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各方辩论和最后意见;是否逐页签字、日期,最后一页是否有当事人或代理人审核确认意见(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是否有听证人员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名、日期;涂改处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每项1分) |
|
|
||
59 |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是否载明案件名称、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是否重点记载听证会基本情况、申辩及质证的主要内容、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理由、听证结论;是否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每项1分);未制作听证报告的本项不计分。 |
|
|
||
四、 审查和决定程序 |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5分) |
60 |
案件名称、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记载是否准确(1分);是否如实记载当事人提出(或未提出)陈述意见或听证情况,当事人如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内容是否前后一致(1分)。 |
|
|
61 |
执法人员是否明确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处罚决定的意见、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负责人是否意见明确,每项1分;经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人员是否有审核资格、审核意见是否具体合理。(3分) |
|
|
||
62 |
案件经集体讨论的是否载明案件名称、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讨论意见和理由、结论(每项1分);案件经集体讨论的是否有讨论记录、主持会议的机关负责人结论性意见;参会的机关负责人少于2人,该项不计分。 |
|
|
||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15分) |
63 |
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记载全面准确。(1分) |
|
|
|
64 |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齐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记载是否清晰无矛盾。(5分) |
|
|
||
65 |
证据采信方面,是否对证据予以列举、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每项2分) |
|
|
||
66 |
说理性内容文字、文义、语法、逻辑等是否存在明显错误。(2分) |
|
|
||
67 |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是否阐述;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是否阐述充分。(5分) |
|
|
||
68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准确、完整。(2分) |
|
|
||
69 |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写明全称、是否具体到条款项目。(2分) |
|
|
||
70 |
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据选择、裁量的理由是否说明到位、充分。(5分) |
|
|
||
71 |
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多种处罚种类未全面适用的,是否说明理由(5分),无正当理由的,属于基础性问题。 |
|
|
||
72 |
处罚履行方式是否告知齐全、准确。( 2分) |
|
|
||
73 |
处罚决定是否清晰,是否误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2分) |
|
|
||
7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或者盖执法机关印章以外的其他印章的,该项不计分。 |
|
|
||
7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文号、落款日期。(2分) |
|
|
||
76 |
案件延期是否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5分) |
|
|
||
五、 送达程序 |
(十四)送达回证(3分) |
77 |
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是否直接送达(3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是否无正当事由超过7个工作日才送达当事人的、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超过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的(3分);已送达是否有送达回证或其他签收证明材料的。(3分) |
|
|
78 |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是否签署确认书,本项不计分。 |
|
|
||
79 |
送达回证的要素记载是否完整准确,签名是否为手写;是否由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送达。(每项1分) |
|
|
||
80 |
送达方式、期限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本项不计分。 |
|
|
||
六、 执行 |
(十五)行政处罚执行(10分) |
81 |
使用票据是否为财政统一的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是否留存缴款凭证。(1分) |
|
|
82 |
缴纳罚款期限(15日内)正确,延期或分期缴纳是否有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执法机关审批意见。(2分) |
|
|
||
83 |
处罚与罚款收缴单位未分离,或违反规定收缴罚款的,本项不计分。 |
|
|
||
84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书面申请或记录。(2分) |
|
|
||
85 |
缴款票据中金额、当事人名称、执法机关名称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一致。(5分) |
|
|
||
86 |
罚没财物是否明确记载处理方式、时间、地点。(每项1分) |
|
|
||
87 |
应当作出召回、责令退还、责令退赔处理决定是否作出,或者对召回、退还、退赔情况是否有记录说明。(5分) |
|
|
||
88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对具体执行情况是否进行记录,或需要其他机关实施的是否及时提出。(5分) |
|
|
||
89 |
是否有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5分) |
|
|
||
90 |
强制执行或移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是否及时,文书是否准确、规范。(5分) |
|
|
||
9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公示。(5分) |
|
|
||
(十六)结案报告(5分) |
92 |
载明案件名称、立案时间、案件承办人员、处罚决定时间和处罚内容、执行方式、结果等,执行方式其他情况是否有说明。(每项1分) |
|
|
|
93 |
是否有案件承办人结案意见、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日期。(每项1分) |
|
|
||
94 |
是否有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签名和日期。(每项1分) |
|
|
||
95 |
是否符合结案条件。(5分) |
|
|
||
七、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 |
(十七)音像记录(4分) |
96 |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涉及重要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未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本项不计分。 |
|
|
97 |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和公告送达等现场情况容易引发争议时,未根据实际情况音像记录,本项不计分。 |
|
|
||
98 |
音像记录是否完整、清晰、准确。(2分) |
|
|
||
八、 案卷归档程序 |
(十八)案卷卷宗(5分) |
99 |
普通程序案件是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整理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分为正副卷外)。(1分) |
|
|
100 |
是否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案号规范。(每项1分) |
|
|
||
101 |
装订是否整齐、规范,大小规格统一,破损的文书是否修补或复制,卷内无金属物。(每项1分) |
|
|
||
102 |
卷内文字书写是否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数字、日期统一规范。(每项1分) |
|
|
||
103 |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是否按相关规定整理归档,并在案卷目录相互注明参见号和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每项1分) |
|
|
||
104 |
是否有立卷人、检查人签字确认。(1分) |
|
|
||
105 |
卷内的装订、封面、目录、备考表等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每处1分) |
|
|
||
106 |
卷内文书是否存在其他明显书写错误、尚未在评查项目对应扣分的。(每处1分) |
|
|
||
总分 |
|
评分人: 复核人:
注:案卷评查总分为 100分,实行扣分制,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如发生全案不计分情形,仍按照标准继续评查,指出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