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26 16:29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市本级对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匹配,对相应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84项作为市本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了《益阳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认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改办)、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地区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推进中介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超市标准化和中介服务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市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的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所属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指导制定办事指南,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服务时限,确定投诉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推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标准化、服务指南标准化、时限管理标准化、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超市标准化和信用监管标准化。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本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和清单编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不断规范中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获得感。

附件:益阳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益阳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省平台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设置依据

实施要求

1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省立项建设项目(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初步设计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省直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编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广告设计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益政发〔2019〕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政务窗口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可网上申报):(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城市户外广告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五)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六)城市户外广告预先规划定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七)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市城管执法局

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第八条 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办理项)

市公安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8

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体检。

9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国省干线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0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十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四)使用港口岸线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论证、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港口建设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12

港口建设施工图文件编制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13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培训结业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完成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与培训学时。

15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2.《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14〕353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及清单预算、调整概算、工程决算,均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6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编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7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出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保险公司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安全检验和专项检验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质监部门认定或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编制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2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4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

市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市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驯养繁殖物种来源证明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水生动物)

市农业农村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第二十一条 取得《驯养繁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四)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五)不得非法利用其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六)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第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物种来源,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验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未指定中介机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注册资本,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市生态环境局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申请人或其他技术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下放“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性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编制能力的机构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4号)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包括设置论证报告文本和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以合并编制,不再单独提交。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市市场监管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国家市监总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名申请后,应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

3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2.《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对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报告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到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培训考核。

39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具备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申请人按要求到具备健康检查资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1

集中式供水卫生检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市卫生健康委

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监测,也可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3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市文旅广体局

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评估、评审。

4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6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7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应急局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自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市应急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业务办理项)

市应急局

用人单位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53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市应急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其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冶金、有色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55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其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56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7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第十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三)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四)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五)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六)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七)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八)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8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申请人也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60

人防工程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零星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五)与人防指挥所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地下人防指挥所同时报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七)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61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证明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2

人防工程设计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零星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五)与人防指挥所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地下人防指挥所同时报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七)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63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具有合法资质的监理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办)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66

地籍测绘

供地许可(业务办理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6

地籍测绘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7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9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规定: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1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2

土地价格评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其中一项为: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4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二条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5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第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关于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防治方案〉编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42号)第一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的《湖南省X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统一更名为《湖南省XXX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且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第三条第三款 加强编审工作。“治理方案”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外,还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且具备编制了3个国家和省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业绩。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77

土地价格评估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1.《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第三条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8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9

实测地形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图件等材料。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0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1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2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第1款)。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序 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省平台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设置依据

实施要求

83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建筑面积复核)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4

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包括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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