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现将《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运行监测。本次监测对象为全市74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程序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2、申请认定。根据全前期摸底核查情况,市共有17个申报指标(含淘汰递补数),根据各县市区特色产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县市区均衡发展,各县市区申报指标如下表,申报条件与对
象、申报原则和申报申请认定程序请参照省厅《通知》要求执行。
表: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指标分配表
县市区 |
拟新申报指标数 (含淘汰递补数) |
县市区 |
拟新申报指标数 (含淘汰递补数) |
赫山区 (含原高新区) |
3 (原高新区1家) |
沅江市 |
2 |
资阳区 |
2 |
南 县 |
3 |
安化县 |
3 |
大通湖区 |
1 |
桃江县 |
3 |
|
|
3、其他要求。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加大上报相关资料审核把关,确保情况精准。严格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控制数申报,凡超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请于8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企业材料,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刘晖
联系电话:0737—4222126,电子邮箱:yy136870@163.com
附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4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农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现有982家省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原则。按照《办法》规定,实行全面监测、重点抽查,优胜劣汰、适量增补。
(三)监测程序。
1.企业申报。监测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省直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
2.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标《办法》,组织对申报企业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实、第三方平台〔信用中国(湖南),下同〕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合格、拟淘汰、递补企业名单,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3.市州复审。市州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的监测材料和合格、拟淘汰、递补企业名单,组织进行复审(包括第三方平台的信用核查),审查无误后,将监测材料和合格、拟淘汰、递补企业名单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我厅组织对上报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省人民政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省级龙头企业大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与对象。申报企业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报指标。根据各市州2023年度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规上企业个数、税收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市州均衡发展,以及落实永州蔬菜出口政策,支持湘南供粤港澳蔬菜产业发展等情况,全省计划下达申报指标144家(见附件1),拟新认定130家(不含淘汰递补数)左右。各市州在运行监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由所在市州递补申报。
(三)申报原则
1.严格标准。申报企业需注册登记3年以上、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以全省优势特色产业及其细分特色产业为主导的企业,兼顾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种子种苗、农资、农机、专业化统防统治、电子商务等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应是省五星以上(含省五星)休闲农庄。
3.优中选优。选择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创新性较强的企业进入省级龙头企业行列。
4.等额递补。对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淘汰后,原则上采取市州统筹优中选优的方式等额递补,所在县市区可以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县市区审核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标《办法》规定和控制指标,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州农业农村局推荐。
3.市州初审推荐。市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审查无误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以市州农业农村局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4.省厅复审、评审、考察。省农业农村厅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组织对资料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5.省人民政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就综合评审意见分别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证券监督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意见,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证授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认定。
三、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要求
(一)监测与认定材料。
1.市州农业农村局监测、推荐申报文件。
2.运行监测合格企业和新申报(含递补)企业需填报《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
(二)上报时间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8月2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企业材料,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新申报认定的需另报送隐去申报单位及有可能识别出申报单位有关信息的盲评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在湖南省乡村产业大数据信息平台上完成数据填报(数据需与申报材料数据一致),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认真做好龙头企业新增申报认定、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要对标《办法》规定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对监测和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客观、公正的初审意见。如发现各市州、县市区在组织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应淘汰而未淘汰等情况的,将扣减相应市州的名额,取消县市区的推荐资格。
2.被监测和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对监测企业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企业取消认定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省厅下达的控制数申报,凡超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4.为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省级评审将对新申报认定的企业(包括淘汰递补的企业)探索盲评。
5.在申报和评审期间,省农业农村厅不接待申报企业来访。
附件:1.拟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指标数
2.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认定申报书
3.《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湘农发〔2020〕27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拟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指标数
市 州 |
拟新申报指标数 (不含淘汰递补数) |
长沙市 |
16 |
衡阳市 |
12 (蔬菜类企业不少于1) |
株洲市 |
8 |
湘潭市 |
7 |
邵阳市 |
10 |
岳阳市 |
14 |
常德市 |
14 |
张家界市 |
6 |
益阳市 |
11 |
郴州市 |
12 (蔬菜类企业不少于2) |
永州市 |
13 (蔬菜类企业不少于5) |
怀化市 |
8 |
娄底市 |
6 |
湘西州 |
7 |
合 计 |
144 |
附件2
2024年农业产业化
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认定申报书
申 报 企 业:(盖章)
申 报 日 期: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
企业监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推荐文件。
2.企业监测(申请)报告。
3.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4.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新申报企业2023年审计报告需赋码。
7.企业资信情况(在有效期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开户行出具的近2年企业资信证明)。
8.企业信用情况【县农业农村部门法制股出具无失信情况的证明,并附上“信用中国(湖南)”查询结果】。
9.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证明原件)。
10.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11.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等。
12.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企业近2年无产品质量安全(是食用农产品,则需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合格证制度和质量追溯落实情况即“两证+追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保事件证明。
13.是粮油加工企业需进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联系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14.企业出具的无任何信用失信情况承诺书。
15.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无涉黑涉恶、大棚房等问题的证明。
16.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证书。
17.有创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8.企业获奖等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等)。
19.是出口企业,需提供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20.企业参与产业帮扶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2024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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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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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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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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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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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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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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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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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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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 □外商投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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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粮食 □畜禽(□生猪 □家禽 ) □蔬菜 □油料(□油菜 □油茶) □茶叶 □水产 □水果 □中药材 □竹木(□南竹) □种业 □棉麻丝 □休闲农业 □社会化服务 □商贸物流□电商 □其他(农机、肥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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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拟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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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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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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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认证 |
□绿色食品 |
□有机食品 |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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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认证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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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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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指标 |
2022年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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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数 |
增长% |
完成数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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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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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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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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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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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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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用等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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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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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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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就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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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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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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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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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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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专业合作社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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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农户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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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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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农民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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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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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基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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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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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订单基地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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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 |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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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订单带动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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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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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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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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