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及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理念,合法合理制定农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农业行政行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根据《宪法》《农业法》《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湖南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及《益阳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益阳市农业生产发展特点,为维护公民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委员会﹙涉及全市农村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与管理。涉及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业、农业产业等法治农业工作)制定(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委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益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委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委办公室、委政策法规科共同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审查、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委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委办公室、委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不得发布实施。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相统一,保障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党的廉洁制度,应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具有合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五)市农业委所作指导性意见及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六)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业、农业产业等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了市农业委的行政管理职权,规范性文件起草由农业委所分工对应的行政管理科室、行政管理直属单位起草(简称起草单位,下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家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起草单位的,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两个起草单位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起草单位为主,其他起草单位配合。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起草单位与农业委其他起草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办公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情况和理由,上报农业委党组在15日内讨论决定。
第七条 农业委办公室根据起草单位提出的起草意见,经科学论证和综合平衡,并按照轻重缓急,拟定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案。
第八条 起草单位经委分管领导初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交委办公室,在3日内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
(一)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格式的主体与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文件经委办公室充分论证修改后应当在2日内规定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送局廉洁风险评估小组进行廉洁风险性。
第十条 委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一式三份(随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十份,电子文本一套;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廉洁风险评估是否有风险;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廉洁性审核评估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对起草单位审核材料一并提交后,委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在3日内审核评估,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在2日内交委政策法规科。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有关重大问题,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评估工作时间为10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在3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由起草单位补充缺少的相关材料或按要求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超越法定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四)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业、农业产业等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
(五)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六)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不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四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以征求起草单位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内部审查会议,要求起草单位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委政策法规科经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先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20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委政策法规科在审查时发现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起草单位自行修改或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性文件草案经全面审核评估后可以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由办公室牵头组织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必须按照《湖南行政程序》的程序、时间执行。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
第十八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合法性审查同意意见,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进行审查并表明意见,由委主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起草单位在10日内会同委政策法规科报送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和编号。
第十九条 委政策法规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前,应当将内部审查手续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必须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登记号进行发文,发文正本必须按规定格式标注备案登记号。对违规发文行为,将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起草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正本报送委法规科存档两份。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将标注有备案号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公布在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益阳市农业政务网,以此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自签署之日起施行。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农业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办公室、委政策法规科、委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对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处理:
(一)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起草单位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一并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备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重新办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规范性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委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申请。
委政策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本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汇编、备案,具体由委办公室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委代为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会同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制定有关农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委不具有行政管理的临时组织、议事协调机构、行政委托机构均无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年度培训学习制度、宣传制度。由农业委办公室组织进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业务培训学习;农业委政策法规科组织进行《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湖南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农业委廉洁风险评估小组组织进行《益阳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的培训学习。
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各单位必须积极参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学习、宣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5日起公布施行。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