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8-31 08:24 作者:市人民政府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网络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每年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工作内容,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等情况。

  (二)日常监管情况。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

  (三)事件处理情况。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信息管理和宣传培训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五)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安办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半年度自查、年终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照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现场考核评价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公众测评等。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计划方案、工作总结、日常监管记录及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环节,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公众测评。由市食安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评,或针对不同考核对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食品行业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相应人员,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测评。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推广性制度文件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被通报表扬的;

  (五)国家、省和市明确规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价等次定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因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考评评价工作分半年度自评情况抽查和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将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在8月底对各责任单位的半年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在次年1月底前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办报市食安委审定。市食安委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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