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0:16 作者: 来源:市农业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安化县农业和粮食局、大通湖农水局、委机关行政管理科室

为积极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制定了《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草案。现将该草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谢克勤。

 

附: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1030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许可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月5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湖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

    (一)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省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原种(猪、牛、羊、兔)场、一级(种猪、种牛、种羊、种兔)扩繁场、地方品种资源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其具体程序是由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县、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二级(种猪、种牛、种羊、种兔)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委审核发证;

    (四)商品仔猪繁育场、种禽孵化场,由所在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五)种公猪站(存栏优质纯种公猪30头以上、基础设施符合国家种公猪站标准)由省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存栏优质纯种公猪在15-29头的生猪人工授精站由市农业委审核发证,存栏纯种公猪14头以下的生猪人工授精站由县(市、区)畜牧部门审核发证;

(六)种畜场属于配套系范畴的,可参照种禽场发放;

  二、申请条件

  1、《畜牧法》(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品种来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