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暨法治农业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7-01 09:37 作者: 来源:市农业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暨法治农业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进一步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给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为核心,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从实际出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法治理念服务三农。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要求,推动益阳市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到2020年,益阳市法治农业建设工作基本实现:

  ——农业执法体制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执法体制总体形成,农业部门执法能力明显增强。

  ——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能力进一步提高,权力行使更加透明、规范,事后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农业部门涉农纠纷防范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农业部门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农民群众守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1、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承接省级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市本级三项行政审批均在市政务中心承接按程序办理,无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严格禁止新设行政许可,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市农委行政审批科将联合纪检监察和有关责任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成果真正落实到位。

  2、大力推行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建立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快清理并公布政府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农业部门重大决策必经程序。拟订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下级农业部门、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4、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选聘具有良好素质、丰富的法律专家和律师担任农业部门的法律顾问,主动开展法律咨询和认证活动,为单位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益阳农业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备案等,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作为农业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市农委机关科室不得以本科室的印章对外发布与农业行政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将由市农委政策法规科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益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正、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

  7、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8、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9、严格执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落实《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

  10、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禁止工勤人员、临聘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1、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2、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

  13、强化对行政权力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强化对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1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完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予以反馈。

  1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农产品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处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和办理政务公开申请。建立健全了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依法化解农业领域矛盾纠纷  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6、加强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复议权利。实行公开复议等审理方式,落实行政复议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健全农业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保障相关经费,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7、依法调处涉农民事纠纷。坚持行政执法与民事调处并重,积极调解农资质量纠纷。加快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实现涉农县(市、区)全覆盖,依法及时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18、依法处置信访工作。改变农业信访工作理念,将工作的重点放到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上来。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五)强化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9、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日常培训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普法讲师团集中辅导与单位自学相结合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专题学习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年度考法和年终述法制度。

  20、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以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2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广泛开展业务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素质大考核活动,不断完善法治工作队伍轮岗交流、队伍督察和内部制约等机制,提高法治专门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2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增强法治道德底蕴。建设法治示范村庄、法治展馆、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传播法治文化,传导法治精神。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农业行政工作法治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落实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保障工作经费。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对法治机关建设的经费投入,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4、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把学习落实《纲要》作为“政策法规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加以宣传推广,努力营造益阳农业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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