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执法权
委托书
益农(政字)委〔2017〕1号
委托单位: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伟良 系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受委托单位: 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才清 系区农林水务局局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发〔2016〕10号)的规定,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将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农业委员会244项权力清单(2016年版)对所涉及种植业、农机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兹委托予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管辖区域
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
二、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一)按照《益阳市农业委员会244项权力清单委托裁量明细表》(附表)的要求,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在委托期限内履行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为188项,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应明确自己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将行政检查情况以月度上报。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审查,分管领导签出意见。审查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以审查电子档案为主。
对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必须及时消除,对危害物品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当日)上报市农业委员会执法支队。
(三)受委托单位的农业执法案件罚没收入作为大通湖区管委会的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费用、行政赔偿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或大通湖区管委会承担。
该农业行政执法权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农业网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为2017年3月1日。
三、委托执法的撤回与行政责任的承担
在委托期限内,因受委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正当履行职权而多次引发行政复议其行政行为被撤销、引发行政诉讼其行政行为被撤销、引发国家赔偿的,由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作出撤回该农业行政执法委托权的决定,报告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委托执法的撤回决定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农业网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单位因以上情况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大通湖区管委会和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承担,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2号公章”的使用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使用“2号公章”。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必须参照《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制定《益阳市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印章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使用“2号公章”。对因使用“2号公章”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2号公章”与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委托单位必须将使用情况以年度上报。
(三)“2号公章”在发生委托执法撤回的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并上交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网上公布后生效),另两份分别呈交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益阳市大通湖管委会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大湖区农林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何伟良 法定代表人:徐才清
2017年3月1日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