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二级单位: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经委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委系统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根据省两办发文明确:“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省直单位副处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市州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拌和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涉超限超载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超载超限行为的经营性活动。
8.涉户外广告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户外广告类的经营性活动。
9.涉违章建筑建设开发经营性活动。重点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违章建筑建设开发活动。
10.其他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7.根据市专项整治办要求,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在全市牵头开展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 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5日—8月31日)
成立委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召开全委系统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各二级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委专项整治办举报电话:13973692533。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20日)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认真组织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益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委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签字后交委专项整治办按要求上报。在2017年9月2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填报《益阳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在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委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31日)
全委系统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委专项整治办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有关单位要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委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全委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委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履职担当,认真履行“两个责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委党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在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老干科、畜牧水产局等相关单位明确专人,相对集中办公。各有关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在驻委纪检组的统一部署下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委专项整治办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由委专项整治办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同时,委专项整治办将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1.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
成人员;
2.益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益阳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委系统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委党组同意,成立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委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何伟良 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夏佐军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邓建辉 党组成员
黄焕斌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成 员:郭利民 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百玖 老干科科长
蔡正才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文界军 人事科副科长
张建新 办公室主任科员
三、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邓建辉 党组成员
副主任:郭利民 机关党委副书记
益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1(签名)
工作单位 1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1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11
阅 签 人 1(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11
益阳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超限超载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超载超限行为的经营性活动;涉及户外广告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户外广告类的经营性活动;涉违章建筑建设开发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违章建筑建设开发的经营性活动;其他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2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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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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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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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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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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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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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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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口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口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口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口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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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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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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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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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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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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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口涉砂类口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口涉危险化学品类口涉超限超载类口涉户外广告类口涉违章建筑类口其他类口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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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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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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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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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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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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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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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口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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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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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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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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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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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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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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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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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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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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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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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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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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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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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口涉砂类口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口涉危险化学品类口涉超限超载类口涉户外广告类口涉违章建筑类口其他类口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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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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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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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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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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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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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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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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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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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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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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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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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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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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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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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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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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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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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口涉砂类口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口涉危险化学品类口涉超限超载类口涉户外广告类口涉违章建筑类口其他类口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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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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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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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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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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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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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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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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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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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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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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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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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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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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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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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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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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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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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口涉砂类口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口涉危险化学品类口涉超限超载类口涉户外广告类口涉违章建筑类口其他类口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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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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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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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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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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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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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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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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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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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我已认真学习《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以及《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