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益阳市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5 作者:市农业局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及准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法合理制定农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农业行政行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根据《宪法》、《农业法》、《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及《益阳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益阳市农业生产发展特点,为维护公民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包括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市蔬菜局等下同)制定(修改、废止、下同)农业行政规范性文件。益阳市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益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局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共同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审核、备案、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相统一,保障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党的廉洁制度,应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具有合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五)市农业局所作指导性意见及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代拟科室申请  起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由局具有主体资格单位负责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应对书面申请所及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校核(应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家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局主体资格单位的,局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两个以单位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起草单位与局其他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局办公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情况和理由,上报局党组决定。

第七条办公室根据局有关单位提出的申请,经科学论证和综合平衡,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案。

第八条办公室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GB/97042012)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把关:

(一)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格式的主体与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第三章   合法性与廉洁性审核评估

第九条拟草的规范文件经局办公室充分论证修改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送局廉洁风险评估小组、政策法规科审核其合法性、廉洁风险性。

第十条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随附电子文本)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廉洁风险评估是否有风险;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起草单位审核材料一并提交后,廉洁风险评估小组与法规科应在受理后7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有关重大问题,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全面审核评估后可以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由办公室牵头组织举行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局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不得发布实施。

第四章签署    决定 发布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已签署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通过报纸、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或农业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自签署之日起施行。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农业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局廉洁风险评估小组应一同对局有关行政职责单位按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处理:

(一)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起草单位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一并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备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重新办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规范性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益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申请,政策法规科受理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本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汇编、备案,具体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代为起草但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以及市农业局需要会同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制定有关农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不具有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协会组织、临时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去机构等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313日起施行。

201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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