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益阳市农业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2-08 08:2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实 施方 案

 

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农进程,加强对农业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农业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实现梧州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合法、规范。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充分体现在事前决策、事中实施、事后结果的全过程中,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5、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三)基本要求。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一)公开的范围。本局行政职能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局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二层事业站都要实行政务公开。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包括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种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1、工作职责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1)本局工作职责及领导分工等情况;

     2)本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4)本局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2、对外办事项目公开。指本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对外办事项目的依据及办理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业行政复议;

     3)农业行政处罚听证;

     4)植物产地检疫;

     5)植物(调运)检疫。

      3、本局内部管理事项和内部事务公开。本局内部管理事项和内部事务,要作为对内公开的内容,定期在机关内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的有关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三)公开的方式。本局政务公开的方式本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以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情、便于监督为主要目的。公开的形式根据内容而定:

1、本局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以益阳农业信息网站作为政务公开内容的主要载体,把公开内容在网上发布。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可在《益阳日报》上公布;

      2、在本局办公室的明显位置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栏;

      3、工作职责公开除利用农业信息网站外,还可采用文件、议会等形式公开;

        4、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办事项目公开主要公布在农业信息网上,并在局办公室及具体职能科(站)办公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

      5、内部管理事项及内部事务主要通过会议、文件及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6、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出台,要召开职工大会;

      7、除上述的形式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四)公开的时间

      1、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2、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

      3、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

      4、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5、动态性的内容及时公开。

      三、重点公开对外办事项目的依据及工作程序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种子法》、《广西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者提供以下材料:

      a、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有标准表格);

      b、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c、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d、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e、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f、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g、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h、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i、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承办科(站):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法律依据:《种子法》、《湖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a、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标准表格);

      b、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c、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d、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承办科(站):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三)农业行政复议

      1、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2、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按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书,或作出另行提出申请告知书。

     3)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承办科(站):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

    (四)农业行政处罚听证

      1、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2、办事程序:

     1)当事人可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2)农业行政部门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将听证人员的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3)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写出《听证报告》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经局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在听证结束并作出行政处罚后7日内,将听证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报区厅法规处备案。

     3、承办科(站):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

     (五)植物产地检疫

      1、概念:指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产地生长期进行的检疫检验,并根据检查和处理结果作出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过程。

      2、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种子、苗木、植物及其产品等生产单位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植物检疫申请,申请者需提交《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有标准格式)。

     2)受理:植物检疫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检疫和审批:植物检疫部门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办理时限: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5、承办科(站):市农业局植物检疫站

    (六)植物(调运)检疫

      1、概念: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进行的检疫、监督处理和鉴证制度。

      2、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由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植物检疫申请。申请者需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有标准格式);属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申请者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市、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2)受理:植物检疫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调运检疫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查、检疫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者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相应的《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未经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部门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作出是否签发《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决定。

     4)办理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4、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5、承办科(站):市农业局植物检疫站

     四、推行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市农业局决定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是本局政务公开的主办科室,并从有关科(站)抽调3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职能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政务公开的合力。

     (二)认真落实责任

     市农业局主要领导是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主动抓;局办公室及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农业局机关党委负责监督评议和检查落实工作。本局及各职能科(站)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预公开和预审制度

     本局及各职能科(站)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开,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所有公开的内容都必须进行事前预审,通过预审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和时间。

     (四)实施公开内容报送备案制

     市农业局公开的内容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并在本局内建立起政务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审核评议结果等情况都要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市农业局依托市人大农委,聘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监督评议,并将监督评议情况及整改结果定期公布。

     (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执行梧办[2004]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市农业局直接或建议上级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或因政务公开不真实、不公正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报请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七)实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结合

     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要根据农业局的工作职责,经常组织业务人员深入基层,指导乡村不断健全和规范村务公开制度,特别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等情况及时公开,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0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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