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4 作者:市农业局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部提高全市农业行政决策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农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安排重大农业资金;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发展农业生产、执行农业法律法规、促进农业科技教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农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依法应当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局长代表市农业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政策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部提高全市农业行政决策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农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安排重大农业资金;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发展农业生产、执行农业法律法规、促进农业科技教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农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依法应当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局长代表市农业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政策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

局内设机构、二级单位或县(市)区农业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本局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四条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领导、局内设机构、二级单位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含农机、畜牧水产、蔬菜、乡镇企业)、大通湖管委会农水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分管领导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向局长报告或者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六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决策承办单位商局办公室向外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内容,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可采取如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一)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

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二)对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召开相关人员参加讨论会、协商会,听取意见;

(三)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或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讨论。

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策法规科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本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根据其决策内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二)通过益阳市市政府门户网站、益阳市农业局网公开;

(三)以局红头文件的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领导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意见,报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联系电话:市农业局法规科4229769

市农业局办公室4222126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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