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执法检查的督办函
益农(畜牧)督 [2018] 1号
发布时间:2018-07-31 16:37 作者: 来源:市农业委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沅江市畜牧水产局:

2018年4月17日,益阳市农委依法受理了益阳市政务中心“关于办理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沅江市共华镇永安村;法人代表:陈安平;性别:女;年龄:40岁;住址:沅江市琼湖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通知”。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行政程序的规定》、《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3日,指派多名执法人员对现场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审核认定: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资格届满期为2018年2月5日,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在许可资格届满后70日提出需要延续,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及《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不予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及注销该证的决定。2018年5月11日,本机关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了“益农(畜牧)许[2018]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请贵局及时对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发生无证的违法行为及生产选址、防疫条件、粪污处理情况、技术人员与繁育设施情况、种畜禽引种记录、产品质量情况、饲料、兽药等投入品、逐项重点检查。

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执法检查(处理结果,同时附相关证据)书面抄告本机关。

特此函告。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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