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关于益阳市朝阳森态科技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的处罚决定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益农(农产品)罚【2018】2号 |
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
益阳市朝阳森态科技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430900MA4L101K9F |
钟伯舜 |
生产、销售的10件散装土鸡蛋中的恩诺沙星检测值为17.1,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的要求,获违法所得1000.00元。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 2、罚款7000.00元。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 |
现金入账 于2018年11月15日缴纳8000元整 |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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