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发布时间:2013-10-19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补助标准:

从2012年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80元/人/月的奖励扶助金。今后如有提标,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范围内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本人及配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发放部门:

县、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由代理金融机构代发。

政策期限: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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