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3-31 15:58 作者: 来源: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抽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

内容

拟实施

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

机构

是否跨部门联合监管

备注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农机合作组织,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情况

4-10

现场

检查

1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全市种子经销商和种子生产企业5%

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产品包装、标识;备案登记

4-10

现场检查

1

种业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3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4-2025年农业工程建设项目,1%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备案、评标及标后履约情况

4-10

现场

检查

1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双随机、一公开

4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50%,农药经营单位5%

主体行为检查、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植保植检科

双随机、一公开

5

肥料产品质量抽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5%

肥料产品质量及标识标签

4-10

现场

检查

1

土壤肥料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6

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生物加工经营企业,10%

转基因生物安全及生产条件达标情况

4-9

现场

检查

1

科技教育科

双随机、一公开

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5%

农产品质量安全

 

4-10

现场

检查

1

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科

双随机、一公开

8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企业,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4-10

现场

检查

1

畜牧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9

种畜禽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5%

种畜禽质量

4-10

现场

检查

1

畜牧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10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5%

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兽药GMPGSP相关要求

4-10

现场

检查

1

兽医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11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00%

生猪定点屠宰

监督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兽医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序号

抽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

内容

拟实施

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

机构

是否跨部门联合监管

备注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监督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兽医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13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所(宠物医院),5%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兽医管理科

双随机、一公开

14

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单位,50%

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渔业渔政科

双随机、一公开

15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水产原良种场)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水产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5%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渔业渔政科

双随机、一公开

16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水产品生产企业5%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抽样检测。

4-10

现场

检查

1

渔业渔政科

双随机、一公开

17

渔具及捕捞方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具经营门店,5%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监督检查

4-10

现场

检查

1

渔业渔政科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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