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切实加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现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重点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特色休闲旅游和生产生活服务等。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农民自愿,尊重市场、融合发展,”的工作原则。2023年,力争有10%以上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今后逐年增长。到2025年,全市有15%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通过参与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实现人均年增收增长15%以上。
(三)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协议方案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
(四)着力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着力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加快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力度,全方位推动全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
(五)统筹推动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
支持9个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创建的支持力度,鼓励示范乡镇积极开展改革试点,探索乡村振兴多元路径。
四、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市级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
五、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益阳市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不得用于门墙亭廊栏等景观项目。
脱贫县统筹整合资金的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如下: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卫生院(室)、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工资,亮化、绿化、美化工程,教育助学补助(“雨露计划”除外),就业补助,各类培训(致富带头人及脱贫户发展产业培训除外),社保兜底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征地拆迁款,拆旧复垦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广播电视户户通,通讯通信网络建设,购置通信设备、缴纳通信费用,宣传设施建设,停车场,金融扶贫三站合一建设,电商扶贫(贫困村村级电商扶贫服务站和贫困户个人电商网站建设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光伏扶贫电价补贴,电网改造,村村响,爱心书包,农家书屋,文化器材采购,购置门面,非农业生产发展的产业项目,就业扶贫车间(农产品精加工车间除外)。
六、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进项目库共建共享。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示公告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帮扶、产业发展通过遴选程序选出委托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组织尽职调查;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市级衔接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第三方机构项目预决算评审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项目预决算评审费用摊派给镇村两级,切实为基层减负。
七、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后,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分配和下达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不得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9月底前不低于80%,12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除质量保证金外)。对于上年度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也要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支出。规范列支衔接资金,市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事后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资金安排后,超过6个月未按申报项目计划实施使用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予以收回,调剂使用。
(三)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紧扣关键环节,确保资金项目用好建好管好。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拨付等环节的管理,不得大额提现支付工程款,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方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账户。全面提升衔接资金管理水平,对衔接资金要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逐项销号管理。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衔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