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委机关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7-11-22 08:09 作者: 来源:市农业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5]2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设立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中共益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2017年预算人员,含益阳市农业委机关人员及参公二级单位(市农业执法支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共计在职104人,离休2人,退休111人。
二、单位职责职能:(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农垦改革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涉农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治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产权指导改革;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五)组织拟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组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安生物全评价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食用菌菌种及肥料、农药、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监督实施农机惠农政策;依法负责渔船、渔机、渔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重大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病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和执业兽医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肥料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与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和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农业招商引资。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单位预算公开内容:1、2017年预算总收入1337.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337.14万元,我委预算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其他预算,预算总支出1337.14万元,收支平衡。比2016年财政预算收入的773.21万元,增加563.93万元,增加43%,主要原因:因机构改革,我委由原市农业局、原市委农村部、原蔬菜局、原乡镇企业局合并组成,上述单位的人员经费全部并入新成立的市农业委。        2、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共计85.63万元,其中一般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共计67.53万,公务接待费26.03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31.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其他收入支出公务接待费14.1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3万元。
   3、2017年预算总支出1337.14万元。(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农林水支出1108.77万元,占8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1.89万元,占9.12%;住房保障支出85.04万元,占6.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44万元,占1.62万元。(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①、工资福利支出976.5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63.1万元,津贴补贴259.13万元,奖金86.4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67.87万元);②、商品和服务支出175.04万元(其中办公费10万元,印刷费2.2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4万元,物业管理费3万元,差旅费25万元,因公出国境10万元,维修费4万元,会议费4万元,培训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16万元,工会经费14.17万元,福利费33.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2.33万元); 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3.03万元(离休费14.05万元,退休费1.84万元,遗属补助2.1万元,住房公积金85.04万元);(三)项目支出82.55万元(退休人员公务费等)。2017预算比2016年总支出增加563.93万元,主要原因:因机构改革,我委由原市农业局、原市委农村部、原蔬菜局、原乡镇企业局合并组成,相关预算经费由市农业委编制,相关预算支出也有市农业委支付。                      4、机关运行经费由2016年63.86万元增加2017年的175.04万元,增加111.18万元,增加比例174%。主要原因:因机构改革,我委由原市农业局、原市委农村部、原蔬菜局、原乡镇企业局合并组成,原农机局、畜牧水产局公务员编制人员由市农业委员机关统一核算,相关预算经费由市农业委编制。原市农业局、原农业局事业站、原市委农村部年初预算中工作经费为方便管理由新成立的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填报。                        5、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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