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毒品之祸,残害百姓,殃及国家,危害民族。为净化社会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实现我市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三、每个家庭都要履行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成员要自觉履行监督义务。青少年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及时向长辈讲解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发现家庭成员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全力阻止并及时主动予以铲除。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对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