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4-05-16 17:50 作者: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毒品之祸,残害百姓,殃及国家,危害民族。为净化社会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实现我市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三、每个家庭都要履行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成员要自觉履行监督义务。青少年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及时向长辈讲解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发现家庭成员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全力阻止并及时主动予以铲除。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对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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