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违反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政策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07 00:00 作者: 来源:市纪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确保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棉花和油菜良种补贴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政策的行为,是指在进行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公示、数据审核把关、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兑现、补贴资金备案等各个环节中,违反中央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政策的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站所负责人、经办人员,村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都是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对违反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政策的行为,根据益纪〔2007〕1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上追一级。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先给予停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强农惠农补贴基础数据采集、公示、审核把关环节,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补贴资金向上级争取不足、发放不到位、不及时的,追究有关乡镇、补贴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村支两委的责任,对有关区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联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分配、拨付环节,因工作原因导致补贴资金未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分配、拨付到位的,追究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补贴补助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补贴补助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经办人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环节,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农民补贴补助存折或资金发放不到户的,追究有关乡镇党委、政府、财政所的责任,对有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及经办人、联村干部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到位公示、备案环节,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及村支两委的责任,对有关区县(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联村干部和村支两委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采取各种方式克扣、截留、挪用、挤占、贪污、抵扣、虚报、冒领各种补贴补助资金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区县(市)、乡镇、村违反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政策的案件,由市、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补贴补助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由调查处理机关提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征占拆迁土地补偿政策、水库移民后扶补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生家庭奖励政策、民政扶助政策、退耕还林(湖)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等其他违反国家、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补贴补偿政策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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