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 研 报 告
发布时间:2015-02-06 00:00 作者: 来源:大通湖区计财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全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积极探索大力培育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和方法,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近期由区农办、区财政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区农水局、计财局、发展局、人力和社保局、经贸局、工商局、地税局、供电公司、农业银行等区直部门和单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采取书面调研或现场调研的形式进行调研,主要就我区近年来在扶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中所做的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了初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管委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新型经营主体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1、 发展速度较快。 全区 种养专业大户212个、家庭农场139家、农业协会18家、农民合作社138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2个,入社成员8300户,入社农户比例4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2户,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户,省级龙头企业5户,市级龙头企业16家。
2 、辐射作用明显。 一是规模产业显现。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发展模式,建成了优质粮食、水果、蔬菜、特种水产等生产基地和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农户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各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近13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55%,逐步成为我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和带动成员对接市场的中坚力量。 二是强化培训与示范引导。通过开展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创业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和示范农场、示范合作社的考核评比,一定程度地规范了经营主体的运行机制、财务成本核算,增强带动示范能力。
3、 扶持项目多。 一是区级投入力度加大。区委区管委重视新型农业经营机制创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通湖区十佳农民合作社考核办法》、《大通湖区2014年粮食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培育政策,鼓励各类主体加速发展,激发发展内动力。区级以奖代投 800 万元用于奖励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二是上级项目补助资金多。特别是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全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项目大小有30多个,涉及统防统治、农机、畜牧水产、林业、农技推广、菜蓝子工程、创业培训、企业品牌、冷链物流等领域。调研初步统计,2014年上级各项项目资金与扶持资金 超过1500 万元。
4 、银行信贷有了探索实践。 从2011年开始创业贴息贷款,共培训农民工570人,放贷489人, 农行和邮政银行共 投放涉农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632万元,贴息450万元。 另外 邮政银行还可以用农机进行抵押贷款。农行组建农户经营部,2014年支持3户贷款60万元;
5、强化示范引导。 建立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名录,开展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重点培植,已培育示范家庭农场13家,对示范家庭农场每户补助4.5万元;培育十佳农民合作社,每家奖励1万元。以典型示范推动各主体规范发展、做大做强。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 尽管我区 已初步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发展态势 ,但大力 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1、经济基础薄弱 融资难 一是贷款难。 因为农业经营周期长、见效慢,利润偏低,资金回收期长,有效担保物缺乏,易受自然、市场不确定因素影响; 合作社 涉农贷款总体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中偏于谨慎、积极性不高,难以实现主体信贷需求与信贷扶持的无缝对接。 另外季节性农业生产企业的运作资金也存在问题。所以融资难成为制约各经营主体发展较大的因素。
2 带动能力弱。 一是除农业龙头企业外,其他主体 运营还不够规范 ,很大部分注册 登记后没有实际运行,名不符实。部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是冲着上级扶持而设立的。二是生命力还不够强,多数 经营主体 的经营与管理者是农民,人才、技术薄弱,特色不特、人才不专 缺少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造血功能低下,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不强 三是 联结不紧密 。老板型、家族式的合作社或企业多, 以订单合同、 盈余返还、 入股分红等联结农户的较少,不能满足形式需要和农民期盼。
3 扶持力度有限,有的预后不佳。 一是扶持量少。尽管中央、省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专项扶持资金,但扶持数量太小,能享受到扶持资金的主体个数少。二是争取项目难,有些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立项争资工作费用偏高。三是内部管理跟不上。有的项目建设后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重投入,轻后期管理,有的主体自身建设、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后续服务不到位。四是部门联动不够。
4、产业链条短。 全区农业经营主体中,只有少数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转化,多数经营主体规模小,处于出售原料或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拓展,后劲不足。
5、国有农用地承包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导致土地流转工作有瓶颈。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系统工程 实现经营主体从初级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到合作社、农业企业,再到实体经济的升级版 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需要多方努力和协调培育。加快培育我区农业经营主体 要以区委 区管委开展实体经济建设推进年活动为主线 始终把发展实体经济放在经济建设的第一位 在培育更多、更大、更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狠下功夫,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1、提高认识,制定各项扶持培育政策。 各镇村、区直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
2、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有序规范流转。 搞好土地流转是发展培育各类经营主体的基础。 一是 做好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政策,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探索经营田的分配管理方式 构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是 完善区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依托区镇国有土地经营公司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指导、监管和仲裁,强化公司职能,创新管理手段,为土地流转提供权威、高效的管理与服务。开展多形式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 因地制宜地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价格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成本收益 鼓励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合理确定 三是建立土地流转奖励制度。制定土地流转奖励细则,特别是对在土地流转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给予支持奖励,有效杜绝扰乱土地流转市场的行为。
3、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涉农企业经营主体项目库;要用好用活上级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和资金,突出以项目为纲,落实国家有关项目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奖励等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等。对符合产业规划、形成适度规模的、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组织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积极争取各项专项资金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二是整合项目资源,增强扶持效果。着力抓好项目资金和补助实施前、中、后的各环节管理,力求扶持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农业、人社、财政、经贸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推动。三是研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措施,拓宽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区级培育经营主体奖励长效机制。对获得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对获得为国家级示范社的,给予奖励等,出台各项支持培育的政策措施。
4、落实用地用电税费优惠等政策。 认真落实上级规定的设施农用地、用电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和政策倾斜,对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能够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可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各镇村要科学规划用电计划、及时报建增容,加强事务的预见性,尽可能纳入网改范围,减少经营主体生产成本。税务部门要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落实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
5、加强农业信贷支持。 一是继续搞好社保创业贷款,筛选做得好的、信用度好的增加贷款额度。二是银信部门加强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加强风险评估。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平稳发展。
6、开展典型示范引导。 一是开展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示范合作社、示范农场、示范大户等活动,支持组建联合社,按照示范引导、政策指导、规范运作的原则,以点带面,抓好典型,加强宣传,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二是开展对 各类主体的培训。 在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基础上,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主和骨干管理人员开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实用农技进行轮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三是镇政府要肩负起培育经营主体的责任,引导走市场,尽可能的减少经营风险。
7、加强农技综合服务。 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技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育秧、农业机械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大通湖区计财局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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