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益农(畜牧)许 [2018] 1号
关于对持有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予换证并予注销该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31 16:34 作者:谢克勤 来源:市农业委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4月17日,益阳市农委依法受理了益阳市政务中心“关于办理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通知”。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3日,指派多名执法人员对现场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范、种畜禽引种记录详细、防疫条件合格、繁育设施配套合理、粪污处理设置配套合理、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但,申请人于4月27日补正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证明其合法资格有效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关于种畜禽生产选址的合法性,证据证明不充分;关于技术人员配套的合法性,证据证明不充分。

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资格届满期为2018年2月5日,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益阳市政务中心申请关于《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的请示原件一份(书写日期2018年4月14日),其申请延续是在许可资格届满后70日所提出。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益环(沅许)第(2018)3〕复印件一份仅证实符合排放污染物主体资格,不能充分证实生产选址的合法性;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 (湘沅)动防合字第2016号09复印件一份,证实防疫条件符合要求;

4、申请人于4月27日补正的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证实其合法资格有效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

5、沅江市永安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益阳市政务中心关于申请《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的请示原件一份(书写日期2018年4月14日),证实换证的主体意志和延续的行为时间,同时证实在许可资格“2018年2月5日”届满后70日提出;

6、种猪系谱卡十二份证实种猪引种记录;

7、繁育设施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场面平面图等三十九份证明材料证实其设施配套合理。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3日,市农业委分管领导组织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改革科及畜牧业科的6名执法人员,3次集体讨论了该行政许可案件。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补正呈交的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实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的规定,其法定届满时间为2018年2月5日。

二、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益阳市政务中心提出申请(书写日期2018年4月14日)换证,是在合法资格有效日期2018年2月5日之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其申请换证的行为不合法。

三、关于种畜禽生产选址的合法性,证据证明不充分,不能认定其合法性:其种畜禽生产选址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第四节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规定。

四、“种猪系谱卡十二份”证据及“繁育设施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场面平面图等三十九份”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自2018年2月6日起仍有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及《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决定如下:

一、不予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

二、对编号为“湘H050206FY010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当事人对本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许可决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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