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1 17:16 作者:市农业委 来源:市农业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对全市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用土地、农村能源、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进行职责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岗并明确农业行政执法项目,实行行政权力目录管理。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或农业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后,获颁相应的农业行政执法证。按照发证机关的相关规定,现持农业行政执法证使用期限从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2016年之前获颁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一律失效。相关人员必须将持有的失效证件上交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封存保管,上交发证机关。

第六条    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行誓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法律权威为己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执法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塑造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经过政府相关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资格认定。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部门权力清单分解到岗的行政执法目录行使职权。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九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执法证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如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由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供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持证人消失的;退休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四)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或者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由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未正当履行职权而多次引发行政复议其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引发行政诉讼被其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引发国家赔偿的;

(七)其它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定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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