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及目录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9 10:18 作者: 来源:市农业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实现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及目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市农业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益阳市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委实行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农业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市农业委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农业委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标准范围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 市农业委本应当实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是市农业委重要组成部分,
市农业委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各自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由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单位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提交委领导办公会审议决定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提出单位应当于每年320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市农委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市农委办公室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送审稿,送交市农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市农业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农业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项
听证标准范围和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项
听证标准范围和年度目录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与市农业委法制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市农业委办公室印发实施。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和实施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决定;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420日前在益阳农业信息网站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农委法制机构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及时移送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农业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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