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益阳市朝阳森态科技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19-03-22 08:34 作者: 来源: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我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复兴村益阳市朝阳森态科技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其生产、销售的10件散装土鸡蛋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检测,土鸡蛋中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µg/kg)检测值为17.1,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之第一款:“(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018年9月20日我局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予以立案调查, 9月24日对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但未发现违禁药物恩诺沙星。通过调查取证,益阳市朝阳森态科技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土鸡蛋,数量共10件, 销售价为100.00元/件,该产品已被全部销售完,获违法所得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已于8月份销售完毕,无法追回,且无明显社会后果,无法判定鸡蛋里的禁用成分来源,对当事人的犯罪故意无法确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二、罚款7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一、本案办理过程中始终把握的三个环节。

一是执法为民是我局农业行政执法的宗旨。我局办理的农产品案是接我局质监科公函,有相关含有违禁兽药的鸡蛋被销售往广东。我支队接到公函后,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宗旨,联合质监科、畜牧水产科立即对相关地区的专业合作社(养殖户)进行抽样送检。本案是我局第一次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例,正是因为在依法行政上应有责任,在为民服务上应有担当,执法才有迎难而上的勇气。

二是领导重视是办理好案件的关键。局党组大力支持执法部门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移送公安未受理后,我局继续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分别组织召开了两次案件审理会,并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审议通过行政处罚决定。经学习相关法律,多次向省厅请教、咨询后,处罚程序才得以全部完成。该案受案、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因有领导的重视、关注、支持为后盾,是办理好该案的关键所在。

三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办好案件的基础。行政执法的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案有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二、存在问题

因农业执法手段有限,无法判定鸡蛋里的禁用成分来源,对当事人的犯罪故意无法确定;

涉案产品鸡蛋检测时间长,致使涉案产品在立案前已销售完毕;

文书制作上还需更加规范,如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有执法人员签名;

文书的顺序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案件审理会议记录需放在意见书之前。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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