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标题: 农村宅基地政策咨询
- 来信时间: 2024-07-14 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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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衡龙桥镇桐子岭村的村民,在长沙工作,但户口一直未迁出衡龙桥,且我女儿也落户衡龙桥。父母在前几年先后离世,在村里留下一幢土砖结构房屋,前段时间连日暴雨,导致房屋部分倒塌。由于我们暂时没有经济实力回家盖房,想就宅基地的相关事宜请教您几个政策问题:1.日后若我们想再回乡在原地盖房,政策是否允许?2.宅基地上如果无人打理长满杂树杂草,会不会被卫星检测为林地,是否会剥夺我们日后建房的权利?我们应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3.对于宅基地、林地、耕地的继承,我们需要做些什么,要不要去变更姓名?4.能不能将此宅基地出售给他人?顺致敬意,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 2024-07-19 08: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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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陈女士:
您通过市长信箱提交的留言收悉,本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进行办理,及时与您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梳理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日后若我们想再回乡在原地盖房,政策是否允许?”的问题
您属于衡龙桥镇桐子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根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的规定,你可以回乡盖房。
二、关于“宅基地上如果无人打理长满杂树杂草,会不会被卫星检测为林地,是否会剥夺我们日后建房的权利?我们应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问题
地类性质调整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建议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的需求。只要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未出售、转让原有宅基地,无论原宅基地地类性质是否调整,均不会剥夺你们日后建房的权利。至于如何避免因原宅基地地面植被覆盖导致卫星监测为林地的问题,建议定期清除宅基地地面植被。
三、关于“对于宅基地、林地、耕地的继承,我们需要做些什么,要不要去变更姓名?”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关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的规定,耕地、林地的承包权是以户为单位体现,不存在继承的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所属房屋所有权,并因该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房屋拆除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物理形态消失,则原宅基地在法定意义上已变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因此,在该房屋未完全损毁的情况下,建议及时进行修缮,维护。
四、关于“能不能将此宅基地出售给他人?”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村民只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你不能将宅基地出售给他人。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