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益阳市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5 17:01 作者: 来源: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农资打假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益阳市某蔬菜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4月,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资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未标注审定编号、引种编号。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对该公司营业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并调取该公司的种子经营档案、进货单据等,确认该玉米种子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湖南省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68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总计23683元。

2. 桃江县某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3年7月,根据移送线索,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某农作物病虫防治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高效氯氰菊酯水乳剂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760元,获取违法所得4718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农药高效氯氰菊酯;没收违法所得4718元;并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总计10718元。

3. 毛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4月,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毛某仓库内摆放有兽药产品“高效氯氰菊酯溶液、辛硫磷溶液”,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高效氯氰菊酯溶液、辛硫磷溶液;罚款3510元。

4. 王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案

2023年7月,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顽瘴痼疾整治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湘09-E4XXX的拖拉机正在装货执法人员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当事人未携带拖拉机行驶证,提供手机保存的行驶证照片驾驶证原件核实王某的驾驶证合法有效但其行驶证照片显示湘09-E4XXX拖拉机年检有效期至2023年6月,与执法人员查询到的该车辆已注销且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6月17日不符。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元。

5. 安化县大福镇某家庭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3年9月,根据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安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大福镇某家庭农场销售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进行调查。经核实,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辣椒货值金额为360元,获违法所得360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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