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聚焦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益阳市资阳区卫红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1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益阳市资阳区卫红种子经营部仓库发现有空心菜、白萝卜菜、白苋菜等无标签的假种子。涉案种子数量共587.5 kg,货值金额8875元,获销售收入13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31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南县田田圈植保专业合作社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6月27日,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吉林延边天保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24%烯草酮”农药进行了抽样送检,烯草酮实测值为18.5%。该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涉嫌为劣质农药。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从延边天保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24%烯草酮”3桶,货值1125元,现已全部售完,销售收入为144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沛县军杰饲料经营店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5月13日,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接热线举报,拼多多“平和兽药店”售卖的饲料添加剂“驱虫净”含兽药成分。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网店注册地址在江苏省沛县,赫山区泥江口镇当事人住所地是该网店仓库之一。当事人销售的“驱虫净”产品包装上标明主要成分有阿苯达唑、伊维菌素,主要功能是驱虫,但该产品只有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没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7.8元、罚款254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益阳隆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3月13日,益阳市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暨交叉执法检查组对资阳区农资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存放的“红牛 ®唯美肥®”肥料的包装标签内容与批准登记内容不符。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桃江县泗里河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4年3月15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桃江县泗里河农资经营部经营发现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该批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为劣质农药。涉案农药货值金额4952元,无违法所得。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李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18日,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水产养殖户李某某养殖销售的雄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裁量自由裁量基准》,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