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益农(农产品)罚〔2024〕12号
序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崔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许,当事人崔某在资阳区沙头镇永明村资江河毛角口水域使用单片刺网进行捕捞,捕捞刁子鱼3.35千克。 |
1、没收渔获物(已做无害化处理)及捕捞工具。 2、处罚款2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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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1月24日已缴纳2300元整。 |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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