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特制定《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告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至10月18日。公告期间,若对有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单位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743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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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5日
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供销合作社等七部门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指已经市商务、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企业,下同)、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业务。依托我市农产品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企业规模。
(1)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2)其他细分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个产品为省内小众特色产品,且发展潜力大,具有行业领先优势。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3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服务面积8万亩以上。
(6)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1500万元以上),且为省四星级以上休闲农庄。
(7)其它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15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8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8万亩以上。
4. 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实行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合格证制度和赋码标识。
5.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 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600户以上;小众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4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400户以上;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800户以上。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果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逐年递增。
8. 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和注册商标。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 申报企业注册登记2年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规模标准的80%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相对贫困户(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扶贫部门确定的需帮扶对象,下同)4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相对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九条 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相对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3.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SC证等;
5.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 企业资信情况(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需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7.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证明原件);
8. 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9. 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两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0. 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1. 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相对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
12. 有创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3. 企业获奖等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十二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与办法:
1. 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 市农业农村局就综合评审意见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经发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大数据平台,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带动农户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管理,采取定期统计、实时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基地、加工、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市级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 市级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 市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5.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涉黑涉恶、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失信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的推荐材料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